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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
(一)直属大队各中队按照一般程序查处的报送受理中心办案部的案件应完成下列内容:
1、立案。
2、案件的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3、对于需暂扣当事人物品的,应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物品清单》)。
4、对于需当场制止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需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批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6、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有关内容。
8、其它应在案件报送前完成的事项。
(二)报送审理的案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1、执法文书填写正确,制作规范;
2、证据材料必须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做到合法、有效;
3、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体现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 审理
(一)受理中心办案部对中队报送的一般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接到案件后2日内审结,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建议适当的,按逐级审批权限报批,市局一般应在接到案件后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承办中队进行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度,承办中队应在3日内完成补充或补正。
(四)对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建议不当的,征求办案中队意见后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后报批。
三 送达
(一)依法向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向市局报批行政处罚建议,在市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后,按要求填写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填写和送达《听证通知书》。
(二)市局领导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填写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送达回证》)。
(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前来接受处理的,通知办案中队督促当事人到受理中心接受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办案中队直接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在受理中心指定的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二)对暂扣当事人物品的,案件处理完毕后,或出现其它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由办案中队将暂扣物品予以归还或移交大队依法处理。
(三)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市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执行。
五 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后,应对己经处理完毕的案件情况迸行汇总,填写《案件结案报告》
(二)按规范要求对案件迸行立卷归档,制作案卷封面和卷内文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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