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城法强拆公 拱 字[2009 ]第 03号
根据 杭房拆裁拱字[2009]03号《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被拆迁当事人 马守英户 坐落在本市拱墅区杭印路9号2单元201室的房屋本应于 2009 年 6 月25 日前搬迁完毕,但被拆迁当事人未按裁决规定的期限搬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和 杭政强拆责拱字[2009] 04号《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本机关已于 2009 年8月 18 日通知并责令被拆迁当事人在 2009 年 9月 2日前完成搬迁,现再次公告,责令被拆迁当事人立即完成搬迁,否则本机关将予以强制拆迁。
特此公告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9年 10月13日